云南滇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滇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呈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6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0100109256。
组织机构代码证79026739-0。
委托代理人沈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号*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100057272。
我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滇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我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天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人民币16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