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执恢569号
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潮辉。
被执行人:广州市永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永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02)增法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浩正
审 判 员 金小琴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