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增城万家旅舍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4400号
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园南路滨海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陈潮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增城万家旅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91号10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敏。
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州增城万家旅舍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佳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黎剑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