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514号
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诉讼代表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李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经汇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潮辉。
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经汇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系本院(2020)粤01破283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即原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840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健中
审 判 员 叶建伟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洁萍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