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海澄。
第三人: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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