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上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矿长。
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069015.3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474110.47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2016年1月1日;5594904.89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1日),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招标服务费48860元,案件受理费62999元、执行费57745元,共计7038619.3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038619.36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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