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72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刘杜镇刘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56958398。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星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