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18030号
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白岗山工业区1号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洪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52号西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柯双煌。
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64.5元,由原告广东海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区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