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4308号
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52号西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柯双煌。
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