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52号西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对力龙公司代付***班组工人工资10万元和***班组工人工资43384.68元不予确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班组)情况说明》已充分证实力龙公司已代付***班组工人工资10万元。(二)二审对涉案工程量的认定是错误的。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石桥头配变台区和田夫洛台区改造工程是由他人完成的,***完全没有参与,二审认定***部分完成工程显然是错误的。根据《12年工程结算汇总表》,扣除***完全没有参与的上述工程,其电气安装费仅为259万多元,根本达不到363万多元。同时,力龙公司在二审中还提供证据证明了本案部分工程是由其他施工班组完成的,并付清施工费用,理应从工程造价中扣除。据此,力龙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力龙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力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涉案《劳务合同》的约定,***工程量的结算以中介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核减本工程自购材料及实验调试费后按55%与乙方结算,税费各负,***在施工中负责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用。虽然力龙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应身份证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但力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部分与本案工程有关。鉴于力龙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他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二审综合本案案情,确认***应得的劳务费为1651672.67元并无不当。虽然***及***出具的已收到代付工资《证明》,但并无***的签名确认,力龙公司亦未能提交***授权由力龙公司代付工资的相关证据。虽然力龙公司二审中提交浸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班组)情况说明》,拟证明已代付***班组工人工资10万元,但***提交的同为浸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关于我所出具的解释》,对《***(***班组)情况说明》中所述事实未作确认。二审未予认定力龙公司已代付***班组工人工资1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二审认定力龙公司欠付***劳务费345952.93元正确。综上,力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力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