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云0102执18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Y26**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3G7**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026**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汽车一辆,尚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山分中心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黑林铺镇眠山10幢1-301号房屋一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西郊眠山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721065.06元、已受偿人民币332960元,未受偿人民币1388105.0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昆 审 判 员  姜靖峰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书 记 员  杨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