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6民初1963号
原告: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舒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
原告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舒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9.28元,减半收取计2424.64元,由叶城县德胜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