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44号
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兴庆湖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甘泉星空春苑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杜勇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95,376.9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2月7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油城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895,376.9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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