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伽林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02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5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兴庆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伽林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科技集团股份、陕西伽林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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