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504号
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29号3号楼1**12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兴庆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原告青海亿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心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