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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5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庆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647315.0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4647315.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1日、3月4日、4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20个,财付通0个,账户余额共计0元,上述账户均被本院查封、冻结; 2.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1日、3月4日、4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1日、3月4日、4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1日、3月4日、4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5.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1日、3月4日、4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6.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4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 力  夏 提 审判员 加孜拉·***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安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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