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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4财保39号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6289621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三街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PXG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2320.7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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