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1949号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勇,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颖,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因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燕超
书 记 员 龚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