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9756号
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西路银川市地下综合管廊主控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颖,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潇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