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恢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1700元、利息940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8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611元,合计3186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6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