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水电四局(宁夏)基础设施总承包经理部宝湖路项目部、水电四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742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水电四局(宁夏)基础设施总承包经理部宝湖路项目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杨兴铖,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水电四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戎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水电四局(宁夏)基础设施总承包经理部宝湖路项目部、水电四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水电四局(宁夏)基础设施总承包经理部宝湖路项目部、水电四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