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路慧与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初字第2294号
原告:路慧,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冯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占海,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慧诉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宁夏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土地牵扯征用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