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恢6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发,男,1937年7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吉07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800元。被告如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吉07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