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686969130J。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7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7民终20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9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及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