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二道区鼎立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香。
被执行人:吉林省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太阳世纪居5栋551-2室。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二道区鼎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终结本院(2016)吉0105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