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1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瀚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137号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092310443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瀚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退还上诉人***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