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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710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W1DH78,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15号(63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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