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宇尚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984号 原告: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75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BRCC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15号(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W1DH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5号1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7261293E。 法定代表人:**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山东港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QB0H9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昇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计3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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