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继祖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松阳县继祖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水雅乐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4民初2784号

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望松街道五都阳村溪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8JDNK72。

法定代表人:邱继祖,任执行董事。

被告:丽水雅乐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3077946267。

法定代表人:邹培孝,任执行董事。

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雅乐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晓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