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4民初2784号
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望松街道五都阳村溪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8JDNK72。
法定代表人:邱继祖,任执行董事。
被告:丽水雅乐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3077946267。
法定代表人:邹培孝,任执行董事。
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雅乐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松阳县继***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晓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