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3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钧**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钧**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鲁068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95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