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1154号
原告: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365号金都广场13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庆,甘肃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甘肃维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安宁区***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