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联谊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GWJYO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