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623号
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RHN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875093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50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交易增值税费231.6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