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2141号
原告:鞍山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张本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地,地址:鞍山市千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红松,该公司主任。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iv>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1356375.63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1356375.63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