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执567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武山县裕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山县裕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山县裕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执行费***元、受理费****元。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民终406号民事判决书、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