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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1881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新巨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年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47XX****XX。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