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1881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新巨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年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47XX****XX。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