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果有缘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叶城县园艺场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乌中执字第555号-1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园艺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棋盘**路。

法定代表人:马维新,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陶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园艺场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过程中于2015年2月12日查封了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396号宏晟商住楼负一楼车库【面积3109.64平方米】房产。于2016年11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新疆金典典当有限公司27.5%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的房产及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持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新疆金典典当有限公司27.5%的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396号宏晟商住楼负一楼车库【面积3109.6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新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施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