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7执480号
广州天地林业有限公司、**市***电有限公司、上海岱旭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电有限公司、上海岱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98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地林业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服务费2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地林业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15000元,以及仲裁费11587元。因被执行人**市***电有限公司、上海岱旭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17执48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粤17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市***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设的2014××××83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963元,至本院账户。本院扣取执行费后,将余下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21)穗仲案字第1980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2021)穗仲案字第19801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作执结结案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粤17执480号案执结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