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12563号
原告:李某2,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男,2015年1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之母。
原告:陈某,男,2020年1月1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陈某之母。
被告:湖南擎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1704房。
负责人:雍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民,湖南哲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2、***、陈某与被告湖南擎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安定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2、被告擎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2、***、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死者LUN,CHHENG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死者未订合同支付二倍工资金额88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死者的加班费99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死者丧葬补助金16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死者直系亲属救济费96000元;6.判决被告支付死者的妻子和两个孩子精神损失费100000元;7.判决被告支付死者3年来的签证及体检费用共2940元;8.判决因为公司未给死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原告李某2的丈夫即死者LUN,CHHENG入职湖南擎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主要为设计及安装安防等设备。在死者入职前,答应死者工作时间安排、工资待遇、分红要求、工作福利及工作签证。被告未与死者就答应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途径:银行转账、微信等。被告口头承诺买车让死者开车上下班及年底效益分红但事后并未履行,死者几次要辞职,但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挽留,且要求死者须提前半年以上申请,原告李某2与死者希望被告协助办理工作签证,但被告并未办理,且不为死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死者劳动权益。死者进入公司近三年,身兼多职,公司主要和长期员工也只有他一人,且每个项目都有时限要求,须加班才能完成。死者回家后还在准备设计方案、投标等工作。死者接到工作的途径有:公司现场通知、电话及微信工作群通知,工作的微信群名称为擎旗核心团队,成员有五人:雍长林、雍俊翔、李雨梵、印女士、LUN,CHHENG,除LUN,CHHENG外皆为工作任务发布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死者经常22点后仍在加班工作,每月休息时间只有四天,通知休息才可休息,法定节假日也在工作。2021年2月10日放年假,2月12日凌晨死者LUN,CHHENG死亡,被告仅补偿10000元,再无音讯。死者在被告公司工作33个月,属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LUN,CHHENG于2018年4月入职擎旗公司后,擎旗公司并未与死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支付LUN,CHHENG11个月的二倍工资88000元以及加班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擎旗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死者提供劳务期间隐瞒外国人身份,无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证、工作居留许可证;2.原告李某2与死者LUN,CHHENG共同隐瞒死者外国人身份,应承担法律责任。死者严重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3.原告李某2等所诉称的要求我公司支付死者LUN,CHHENG丧葬补助金、妻子和小孩的抚恤金、LUN,CHHENG加班费、签证及体检费用、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死者与我公司的工作关系是劳务关系,其工作任务无固定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其去世后,我公司基于人道主义给付10000元作为对家属的安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2、***、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公证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病历资料、仲裁申请书、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湖南擎旗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单位员工花名册。
本院根据双方举证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擎旗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雍长林。2018年4月,LUN,CHHENG入职擎旗公司,月工资8000元,每月月初支付上月整月工资。工资发放至2021年2月6日。2021年2月12日,LUN,CHHENG死亡。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擎旗公司一直未与LUN,CHHENG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另查明,死者LUN,CHHENG为柬埔寨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为团聚,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告李某2系死者LUN,CHHENG之妻,原告***系死者LUN,CHHENG之子,原告陈某系死者LUN,CHHENG之子。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遗漏原告的问题,本案涉及最基础的争议为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之后才涉及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死者LUN,CHHENG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或单独提起诉讼,在基础法律关系不能确认的前提下,均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实体权益,所以死者LUN,CHHENG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影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是否系劳动关系的问题,因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国人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工关系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LUN,CHHENG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李某2、***、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2、***、陈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安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波
书 记 员 黄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