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739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83民初10739号
原告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加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科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周凡生、被告高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科信公司与高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高新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科信公司自认高新公司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585000元,尚结欠146686元;高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付款情况,故本院对科信公司的自认予以确认。对于科信公司要求高新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146686元的诉讼请求,高新公司抗辩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对此,本院认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或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是否发生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未形成。本案中,科信公司与高新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并确定且科信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高新公司必定要支付科信公司相应对价。因此,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并非限制合同效力,而是对履行合同义务期限的约定。民法上的期限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科信公司和高新公司对上述付款期限的约定不具有客观确定性,但双方之所以约定上述付款条件应当是一致认可给予高新公司支付款项的宽限期。故科信公司和高新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应当属于对履行宽限期的约定不明。科信公司在给予高新公司合理的宽限期后可向高新公司主张权利。最后两笔款项中倒数第二笔付款期限双方约定为,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按下浮前施工审计结算价而推算的监理费用的95%,属于期限约定不明,科信公司给予合理期限后可向高新公司主张权利。现距离工程竣工验收已逾一年,应当认定科信公司给予了必要的合理期限,高新公司应当予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约定为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年内,签发缺陷修妥证明书后支付,可以认定科信公司给予的宽限期不少于两年,现该期限尚未届满,科信公司无权向高新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综上,高新公司应当支付科信公司合同项下监理费为110101.7元。 关于科信公司要求高新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1244868.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确实晚于双方合同内的约定日期,而期间涉案工程也存在停工的情况,科信公司必然不会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给全部提供了监理服务。科信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向高新公司提供在整个期限内必要的监理资料,故不能证明其充分按约履行了监理职责。因此,若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期限计算科信公司的附加工作酬金,明显对高新公司不公平。但若不支持上述费用,对科信公司也不公平。因为即使在涉案工程的停工期间,科信公司也存在监理人员的费用支出损失,而科信公司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从事涉案工地的监理工作。综上,本院依据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宽限期等因素,酌情支持高新公司应当支付科信公司的附加工作酬金为65万。 高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根据科信公司的主张确认高新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2016年4月15日科信公司中标高新公司的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东北角、西部区域、南部区域景观及下木)工程监理项目,中标价为73.1686万元,中标工期为365日历天。2016年4月19日科信公司与代建人昆山阳澄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高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公司将位于昆山高新区阳澄湖科技园中心湖区域(祖冲之路、萧林路、林荫路、杜克大道围合区)的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东北角、西部区域。南部区域景观及下木)发包给科信公司监理。科信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程秀德,监理报酬为731686元。监理期限为,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起始日以监理人员进场为准)。该合同通用条件第2条对监理人的义务作出了约定,其中2.1.2条约定了具体的监理人的义务;第2.3.1条约定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第2.6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以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第6.3.2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少。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监理工作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的解除日且承担第4.2条约定的责任。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景观绿化等;监理工作的内容还包括从项目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投资控制(协助)、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工程全面组织协调。第2.5条约定,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提交一份监理规划,每月25日前提供一份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第5.2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每月支付监理报酬(根据现场施工单位完成的监理范围内的合格产值*监理中标费*70%并扣除当月罚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价的70%。施工单位所有招标范围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本合同金额的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按下浮前施工审计结算价而推算的监理费用的95%。余款5%为保修期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年内,签发缺陷休妥证明书后支付。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工期延长合同工期的1/2范围内,不追加酬金。超出工期1/2部分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第6.2.3条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第6.2.6条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并不因此扣减监理酬金。第6.4条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按月当期支付,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在尾款中同期支付,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以上全部监理酬金后本合同终止。2016年5月13日科信公司在昆山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备案涉案工程总监为程秀德,专监为罗红雨,其他监理员为张芳芳、王向伟、周治同、夏云磊,备案表中载明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3日始至2017年5月2日止。2019年1月7日科信公司向高新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收到该函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向科信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124.4869万元。2019年1月8日该邮件由丰巢代收。 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1月8日涉案工程多次召开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科信公司总监程秀德以及倪伟、代建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代表在签到栏签到。2016年9月20日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工程(西部区域)开工;2016年9月30日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工程(南部区域及下木)开工。科信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显示涉案工程在2017年和2018年存在工程变更的情形。上述施工资料主要时间主要集中于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份期间,2017年和2018年也存在部分资料,科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监理日志等相关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均有科信公司盖章和监理人员签字。2017年12月30日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工程(西部区域)经四方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载明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验收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2018年8月31日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工程(东北角)竣工验收。昆山阳澄湖科技园大鱼湖景观工程(南部区域景观及下木)部分亦经四方竣工验收,但未载明具体时间,备案部门昆山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盖章时注明为2018年9月14日。 科信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6年4月19日、5月6日、5月31日、6月14日、11月29日、12月13日、12月27日以及2017年6月14日、11月14日、2018年3月6日、5月6日、5月22日、5月31日的的工程会议纪要用于证明应当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监理期限并无不当,科信公司组织工程会议,履行了监理义务。高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打印件且并未双方任何签字和盖章,并未收到过上述材料。科信公司还向北本院提供了工程联系单(4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份)、工程周报(7期)、监理月报(1期)、索赔通知单(9份)和监理通知单(15份)等用以证明已经履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高新公司对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认为工程联系单仅是一份且并未有建设单位盖章或签字,科信公司只有总监签字而未有专监签字,不符合监理要求,而且高新公司也未收到过上述文件;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程周报、监理周报、索赔通知单和监理通知单,高新公司认为系打印件且未有双方和文件所涉单位签章,高新公司也未收到过上述文件。 庭审中,高新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工,于2018年10月19日撤场。2019年7月初将该工程提交初审。科信公司认为不存在停工。高新公司为证明科信公司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职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群成员截图,科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达到高新公司的证明目的。
一、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项下监理费用110101.7元。 二、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附加工作报酬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7448元,由原告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448元,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该费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XXXXX37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李加好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杨培芬
书 记 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