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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4840号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83,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鹏(一般授权代理),实习证号:23072006110013,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84172101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A6JL7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依山雅苑A幢3单元18-3号。

法定代表人:殷亮木,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陈景,男,汉族,1991年9月18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