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4840号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83,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鹏(一般授权代理),实习证号:23072006110013,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84172101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A6JL7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依山雅苑A幢3单元18-3号。
法定代表人:殷亮木,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陈景,男,汉族,1991年9月18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