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成建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营业场所:西昌市西门坡街楠华大厦1幢1单元11层E号。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7月16日,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减半后计收6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起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