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保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申请执行人***与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财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财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唐 宁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