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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保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申请执行人***与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财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财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唐 宁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