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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晖,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2101N。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路西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1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864688144。
负责人:马建。
原告***与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众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婷
书 记 员 陶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