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晖,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2101N。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路西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1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864688144。
负责人:马建。
原告***与被告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众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婷
书 记 员 陶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