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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1362号
原告林西县九佛山野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姜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林西县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负责人:刘桂茹。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九佛山野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西县九佛山野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西县九佛山野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海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