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9382号
原告: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674606。
法定代表人:舒山,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桑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3954E。
法定代表人:严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