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4133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照耀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95337975G。
法定代表人:董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白欣路88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3954E。
法定代表人: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若乙方逾期未付清货款,甲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约定明确了纠纷解决方式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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