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3954E。
法定代表人: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博,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06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7月29日与2020年9月10日,本院先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0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地随访,但当地居委告知本院对***常的联系方式不知,收入情况不详。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杨博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杨博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30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名单。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78069.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林凌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庹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