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952号
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华龙社区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3DXN82。
经营者:黎明维,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华龙村****,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书,女,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住,住重庆市璧山区赁站员工)。
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3954E。
法定代表人:严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div>
被告:***,女,生于1978年6月16日,汉族,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div>
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0.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0.14元,由原告璧山区三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