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684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3954E。
法定代表人:严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松林
书 记 员  谭 欣